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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适用环保核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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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4: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于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
1)拟用于从事非重污染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3)拟用于对从事重污染的外省销售子公司进行销售网点扩张
4)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2、对于从事非重污染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
1)拟从事重污染生产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3)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发表于 2012-10-28 15: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
1)拟用于从事非重污染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不用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需要,成立后万一不符合环保要求呢
3)拟用于对从事重污染的外省销售子公司进行销售网点扩张
不用,“生产”才需要
4)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需要
2、对于从事非重污染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
1)拟从事重污染生产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需要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需要
3)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需要(该问与题干矛盾)

点评

2、(3)不矛盾吧,上市N年后用自有资金成立重污染子公司,子公司业务占其主业比例很小不行么?  发表于 2012-10-2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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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2: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下,对募投是出的环评报告,对以前的要核查,好像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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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2: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2楼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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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2: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134
1)拟用于从事非重污染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3)拟用于对从事重污染的外省销售子公司进行销售网点扩张
4)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2、对于从事非重污染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环保核算的有:123
1)拟从事重污染生产项目,实施地点不跨省
2)拟用于设立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目前尚未设立)
3)拟用于对已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外省子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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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2 1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2011年保代培训说过:再融资的公司如果没有重大的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一般不要求环保核查做为报材料的前置条件。募投项目需要的是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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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2: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圆圆 发表于 2012-11-2 10:42
记得2011年保代培训说过:再融资的公司如果没有重大的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一般不要求环保核查做为报材料的前 ...

2012年第2期培训:
环保核查和再融资不挂钩,申报文件不须环保核查证明。实践中,重污染行业需要提供环保守法证明,但是根据部分券商反应,有的省级环保部门规定如果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必须进行环保核查。也就是重污染行业再融资可能需要环保核查。(依据各省环保部门而定)
我迷茫了。。。

点评

环保核查是环保部的规定,证监会只规定四大行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的IPO时要提供总局意见,甚至都没提到其他重污染行业是不是需要省环保厅意见,但是环保总局的规定还是要执行的,再融资募集资投向重污染行业是要核...  发表于 2012-11-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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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 + 2 ...同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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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4: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的重污染行业,不管跨不跨省,都应该进行环保核查,只是如果不跨省的话,就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如果跨省的话,就由环保总局进行环保核查。
对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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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4: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环发[2003]101号)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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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7: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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