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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分公司贷款的利息,做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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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是集团公司,B公司是其子公司,B规模较小,盈利状况不佳,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现在A公司以自身名义从银行贷款,把部分贷款资金转与B公司所用,但B公司自身不支付利息费用给A,该笔贷款最终全部利息费用全由A支付,请问此项处理合法合规吗?如不合法,怎么处理?
发表于 2012-10-30 14: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0 先锋币

1)不支付利息,那么就不归位为非金融机构间借贷,那就不存在非法性;
2)但是,不支付利息的资金融通,就成为了资金占用,侵占了集团公司的股东权益;
3)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或者由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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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1: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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