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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56|回复: 1

请教:境外居民持有境内非自用房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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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8: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小弟第一次在论坛发帖,请多指教!

背景情况: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个房产租赁合同,实际控制人为境外居民,根据提供的房产证,该房产是2011年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的房产。

我理解,该实际控制人是不得持有该房产,拟建议转让该房产至公司名下。理由是: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企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进一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特请教各位大侠上述判断和理解是否准确,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4 21: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顶我记下,我给你说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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