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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大纲中新增的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内容,涉及哪些内容?各位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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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9: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掌握现行规则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承诺及承诺履行的相关要求。
掌握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进行持续督导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的督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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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upupupu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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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8: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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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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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6: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解答下大的法规要求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0号)


具体细的要求,那位能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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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8: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钝钠 发表于 2012-11-3 16:21
我自己解答下大的法规要求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 ...

这也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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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开展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2年10月15日  
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对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等关系重大。无论是此前的清欠、股改,还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很多都是通过相关方承诺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实践中相关方所作的各项承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承诺事项受行业限制无法履行、承诺人恶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关事项等,使部分承诺变成一纸空文,既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营造资本市场诚信环境。
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问题。为了规范相关方行为,近期,拟集中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方承诺未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履行等。下一步,我会将结合检查结果,完善关于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问题的监管规定,规范各方行为,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并依法对恶意不履行承诺及虚假披露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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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6: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的规范运作指引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中有一节是承诺及承诺履行,对哪些事项可以做出承诺等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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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23: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诚信信息的有效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10年。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自处罚执行完毕或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二、除了自己的,查别人的要别人同意。

三、有些信息向社会公开,有些不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诚信信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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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1: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掌握现行规则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承诺及承诺履行的相关要求。
参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版
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华能等长城股东也是计入诚信记录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也要计入诚信记录);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软硬件供应商也要计入);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也算);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2、3、4、5、6向社会公开):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需自行向证监会和派出机构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行业组织处分、管理措施也计入)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被证监会调查、移送公检法机关、判刑、判决承担民事赔偿都算);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10年(行政、刑事层面的违法信息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自查可以,公司查自己董监高可以,上市公司查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上市公司的都可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4.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有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要提供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经营财务恶化或担保变化时要披露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4.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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