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随后,新三板和北交所分别修订或发布了部分业务规则,特说明如下,以供参考:
一、新三板 2023年9月1日,全国股转系统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取消了下列规定,废止不再适用: 1、取消了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原必要条件“挂牌同时或挂牌后已完成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且截至进层启动日完成的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 2、取消了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原必要条件“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 二、北交所 2023年9月1日,北交所向各证券公司下发《关于明确“挂牌满12个月”执行标准、优化发行底价制度披露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理解并执行“挂牌满12个月”相关要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为更好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融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现就有关执行标准明确如下:“连续挂牌满12个月”是指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对于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公司,在二次挂牌后,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无需再次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保荐机构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发行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已满12个月。 2. 对于摘牌公司,“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已满12个月。 3. 自进入创新层之日起,发行人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请保荐机构统筹考虑挂牌时间、财务报告有效期、审核及回复时间等因素,协助发行人合理确定申报时间。 4. 对于挂牌尚未满12个月但符合其他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将通过公开问询等形式告知发行人做好上市委员会审议准备工作,保荐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申请中止审核等工作。 5. 对于有意愿在挂牌后立即启动发行上市申报的申请挂牌公司,请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统筹做好挂牌推荐与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申报文件编制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6. 鼓励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用好申报前沟通咨询、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等机制安排,切实提高项目申报与审核质效。
(二)优化发行底价制度披露要求 发行人、保荐机构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发行人在有关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将“发行底价”统一披露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2. “发行底价”披露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尽快履行有关发行底价调整程序。即日起,尚未申报的,应当完成调整后申报;已经申报尚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的,应当在上市委会议审议前完成调整;已通过上市委会议审议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注册前完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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