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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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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9 21: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企业的直接股东存在“三类股东”情形是否为实质性障碍?自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企业文件被废除以来,没有查找到市场上的成功案例。求教!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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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17: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可以参照各版块IPO标准做好核查。详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4 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的产品(以下统称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为发行人股东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该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另外,对于三板企业,股转公司也有三类股东的“出口”,详见《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之三类股东退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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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6: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三板的规则中有明确规定的
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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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6:0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okie7552 发表于 2023-12-13 16:05
这个问题三板的规则中有明确规定的
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 ...

请问这是哪个文件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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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4: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pcsms_4gOEojwN 发表于 2023-12-13 16:06
请问这是哪个文件里的表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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