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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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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09: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两类: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二、没讲董秘和独董要到位: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三、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披露年报和半年报,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披露年报
四、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个月内申请核准,自行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五、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定向发行对象中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以外的人不得超过35人。
六、定向发行股票,实行储架发行,3个月内首期不低于50%,12个月发完。
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12个月内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备案即可。

评分

参与人数 3金币 +4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freeflyor + 2 第5条,应该是包括董监高和核心员工不超35人.
无娱自乐 + 2 + 1 没看呢,正好复习
精神家园 + 3 完全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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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28 1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考吧      

点评

不知道,按理说是9月份的规定,只是要还没实行,但是我觉得考的可能性大一些。  发表于 2012-11-2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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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1: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月1日执行

点评

嗯,但是法规是9月份出的,所以考了也不算超纲。  发表于 2012-11-2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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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0: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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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21: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定向发行对象中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以外的人不得超过35人。”
不对,应该是董监高、核心员工、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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