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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收购信息披露的时间,《收购办法》和《证券法》又冲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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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2: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是个T+3+2的概念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这是个T+3的概念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两种情况都是T+3+2的概念




怎么按科学发展观的和谐它们??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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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1: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的科学发展观学歪了,敢制定违反证券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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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6-11 13: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矛盾了,应该以证券法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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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5: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啊,首先公告都是T+3日内日,如果继续买卖,则要在2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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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1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啊,首先公告都是T+3日内日,如果继续买卖,则要在2日后
南海一呆 发表于 2009-6-11 15:31


请再仔细的看看,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情况,两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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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16: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是交易所交易的情形;《收购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在法律原则下的细化,其中第13条的规定与《证券法》一致,第14条则针对协议转让作出了规定。
sandy2135 发表于 2009-6-15 16:24


《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不单单是交易所交易的情形,还有协议和通过其他方式。

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以协议方式上,到底是T+3,还是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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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8: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矛盾,收购办法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T+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T+3+2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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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8: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矛盾,收购办法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 ...

yuedong21 发表于 2009-6-15 18:02

“+2”是从哪里看出来的?

按照《证券法》,所有形式(包括协议方式)取得股份后+-5%的交易禁止期都是T+3+2
按照《收购办法》对协议方式的单款规定,协议方式取得股份后+-5%的交易禁止期是T+3
这里下位法与上位法似乎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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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下位法未规定上位法规定的事项,上位法自然适用,都是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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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1: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觉得没有矛盾,应该都是按照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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