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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53|回复: 6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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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1: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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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3201731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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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9-6-15 09: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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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9: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作已拜读,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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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9: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大作第二部分公司整体变更的程序第3条中所述,变更后的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观点本人持不同意见,因为:
1、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各投资者间的自治协议或谓“自治法则”。所谓公司章程的效力自然指内部效力,不论是否登记均不发生对外的对抗效力。章程生效仅指对内效力,不存在对外效力的问题。

2、公司章程的订立和变更换的登记,仅为确认,非为许可,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并不来源于登记。

3、公司章程指向或依公司章程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章程,但不一定发生对外的效力,除非同时不违背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强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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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9-10-15 13: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的就要好好研究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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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arstor 的帖子

不知这份研究是什么时候做出的,提个疑问:1、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1-50人,无须过半数在境内有住所。但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须有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注意半数以上和过半数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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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15 2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lderwein 的帖子

的确,的确!要批判性的看资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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