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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职资格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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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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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其中第四款所说的公司、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营主体吗?

      请大家赐教!
发表于 2012-12-21 13: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一般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公司,否则就没有法人代表一说了。个体工商户只有业主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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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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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4: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和企业,所以第四款中所述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第28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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