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word文档 共计69页
第一章 总 则 1.1 制订目的 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1.2 概念界定 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达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3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1.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1.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委托人有关建设工程诉讼业务,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