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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流转期限超过了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是否导致超过部分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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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5: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请问,如果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了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是否导致超过部分必然无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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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5: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超出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人是无权处置的。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等文件确认承包人是否有权流转该土地,如果交易对方明知与承包人签订的流转合同超出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那么,应该认定对于超出承包期剩余期限部分,双方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意图,该部分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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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律 发表于 2013-1-7 15:14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 ...

我个人认为:不管双方是否明知,都应该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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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5: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谦谦君子 发表于 2013-1-7 19:32
我个人认为:不管双方是否明知,都应该是无效的。无效的理由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恶意损害第三方 ...

的确,你列举的法律依据更有说服力,那么,对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期限,是否应取《合同法》中二十年与剩余承包期限中较短的一个呢?否则都将面临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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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6: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土地承包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若事后流转期限得到有权组织确认又确实符合发包人真实意识表示,符合合同法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的,可以认定有效,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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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21: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然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但农村土地租赁期限不适用于合同法,应区分土地性质,如林地、滩涂等,确定承包年限或租赁年限,不同土地适用的年限不一样,具体年限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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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6: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那章,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等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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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2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律 发表于 2013-1-10 15:24
的确,你列举的法律依据更有说服力,那么,对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期限,是否应取《合同法》中二十年与剩 ...

这个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剩余承包经营期限(30年期限—已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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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22: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xinsijun2753546 发表于 2013-7-2 22:52
这个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剩余承包经营期限(30年期限—已使用期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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