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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93|回复: 8

一个非公开发行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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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1: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这么一个案例:A上市公司拟收购一个项目公司B49%的股权,在收购之前A已经持有B公司51%的股权, B公司剩余49%评估值20个亿。最近一年A的净资产只有30个亿,现在准备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10亿,剩余的10个亿通过自筹方式获得。请问,此类案例是否使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否需要上两个委?
我个人认为是适用,且需要上两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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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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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需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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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5: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的吧,定向增发募集现金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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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6: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望coffeelele指明是哪个公告
找了一下,没找着,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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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构成重大的,需要与募集资金分开办理,不能一次办理。上两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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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上一个并购重组委就可以了,原因是: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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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6: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需要看,定向增发是向谁募集资金,如果向持有B49%的股东定向增发募集现金的话,上重组委,如果向其他投资人募集现金需要上发审委,不需要上重组委,因为剩余的10亿达不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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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0: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七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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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上重组委,只需要上发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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