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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一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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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6 14: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十五条规定如下: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不是说:公司法若干问题三中是不是说代垫资金出资设立公司是可以的,如果发起人依照规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能不足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抽回出资不能不足,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应该会产生发起人抽逃出资的问题,但是出资是实的。
发表于 2013-1-9 2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出资不实的问题。简单说,我想成为新公司股东,没钱,借你的,你借了。你有逼我要,那就抽回来还你呗。然后我再补上出资,但我没补上,你就有麻烦了
因为有同伙的嫌疑,国家为保护其他股东权益,你就受牵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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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22: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抽回出资后自己就能补足,则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没有受到侵犯,则不能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补足责任。但是出资人抽逃了出资,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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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补足就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股东债权人利益都没有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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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 22: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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