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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控股股东变更与锁定期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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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 年 6 月 7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2 司冻 046 号),金正数码持有 ST 天龙 38,107,160 股股份于 2012 年6 月 7 日划转予青岛太和。同日,ST 天龙履行公告义务,公告股份划转程序已完成,青岛太和成为ST天龙新的控股股东。
    此时,青岛太和持有ST天龙股份为啥是无限售流通股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3年1月9日,ST天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青岛太和协议拟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绵阳耀达投资,ST天龙的实际控制人面临再次变更。
     问题:通过司法手段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18.82%),是否不受《收购管理办法》约束,划转后无限售期?若有限售期,本次青岛太和协议转让股份,应属于在限售期内,此行为操作有可行性吗?(2012年6月金正数码转让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无限售流通股)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王洛水 + 3 + 2 有心!觉得应属无限售,且看如何爆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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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划转方式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因此,我认为这个倒是一个擦边球。但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精神: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司法划转仍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也要锁12个月。
个人浅见,也请其他操作过的同志们发表一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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