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ST 创智:因破产重整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ST 创智:关于收到公司管理人
《关于创智科技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及
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3 年1 月10 日收到公司管理人《关于创智科技
应当继续推动资产重组的函》(创智重整函字【2013】第001 号)。
管理人称:2011 年5 月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七
重整字第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其中第五部分“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创智科技必须
引进重组方,并通过重组方向创智科技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
产,目标是为了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使创智科技获得重生。目前,
创智科技依照《重整计划》已对公司债务清偿完毕。根据《重整计划》,
出资人让渡并由未来重组方受让的79,323,390 股创智科技股票由于
重组方尚未确定仍存放于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的重整专用账户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1 条、第92 条的规定,经人民法
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具有实质内容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债务
人的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鉴于创智科技目前
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单纯的债务重组和现金支持并不能让公司恢复
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重大资产重组是使公司重生的关键所在。
基于上述,管理人认为,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创智科技仍处于筹划和推动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可终止的进程中,并应
最终根据《重整计划》经营方案的规定完成公司资产重组,以符合《企
业破产法》和《重整计划》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预设目标。
本公司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管理人的
如上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相关规
定认为,若召开股东大会,对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且进入整理期交
易进行审议,则该审议结果可能因与法院批准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重
整计划的内容相冲突而无效,故公司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继续
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