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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05|回复: 4

关于《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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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2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疑问:
1、存在意义是什么?难道法规没有修改前,不允许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不符合该条规定范围的怎么办?比如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难道不需要监管?或者说难道上市部不管,只能上发行部?
发表于 2013-1-14 10: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粗浅理解:
1、此条法规主要是针对非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鼓励行业或者产业整合,用法规的形式将非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股份支付方式合法化
2、如果低于这个指标,就只能用现金购买,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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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22: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我感觉是不是还有这层意思:
1、以前未达50%上市部、发行部都行,现在重组办法明确了,达到5%、未达50%的非关联方资产收购只能发行部
2、但是5%以下的收购不是只能现金吧?发行部难道也不受理么?
另外达到5%、未达50%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收购是不是还能走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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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2: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最低比例呢?为什么5%以下就不能够发行股份购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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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2 
发表于 2013-1-21 23: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浅见,之所以规定最低限额,是为了严肃增发,不是可以随便就可以变动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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