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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与合伙企业的GP有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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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10%股权,再以GP身份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购买30%股份;这方式合规么?两份股权需合并或披露么?
发表于 2013-1-17 12: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问得好。关注答案。
先抛出我的观点:GP占30%这一比例本身就有问题,会让别人认为你采取规避措施,因此会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GP在有限合伙中一般只有非常至少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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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4: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有误吧?有限合伙投资那个企业吧?不是GP占有限合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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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是我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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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7: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问题本身是有问题的。首先GP本身是普通合伙人,它成立的有限合伙购买了多少股份是它参与的合伙企业的事情,与它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作为5%以上的大股东,那肯定是要披露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如果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于控制地位,那就有可能要考虑它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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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6: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式肯定合规,但要作为共同控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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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3 2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式合规,但我不认为应该要作为共同控制披露,因为GP身份下应该不会达到“控制”或“共同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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