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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累计首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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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是不是说,如果公司在数次定向增发后,控制权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就要回过头来看历次注入的资产总额比例是否超过100%?如果超过100%,则执行趋近IPO标准,如果不超过100%,则不执行趋近IPO标准?如果不执行IPO标准是不是不太合理,毕竟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了。

这个地方看得不是很懂,请各位赐教!
发表于 2015-7-28 16: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这个条件确实让人迷糊。之后解释的执行首次累计也是让人糊涂。如果上市公司重组是逐步购买资产,先收购一部分,控制权未发生变化;过几个月在收购一部分发生控制权变化了,这是否就不构成借壳上市了?因为控制权变化时并没有超过100%。
      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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