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204|回复: 3

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6 10: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2.证监会2012年第4期保代培训指出,发行人与三类主体不能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视竞争情况、对发行人影响程度等因素而定,存在利益输送的高度关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比如派出董事、持股20%以上等),是否为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与发行人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请赐教,并请尽量提供上市案例、被否案例、内部通知等权威性依据。
发表于 2013-1-26 12: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重大影响,还是从严把握的好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2 
发表于 2013-1-26 2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关键还是要看产品是否相互成为竞争,不能单从行业来划分。同一行业也有上下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7 0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别人能过,不代表你也能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16 18:34 , Processed in 0.238365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