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619|回复: 13

论烟台氨纶事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9 15: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烟台氨纶事件

氨纶已于近日发表公告并复牌。

公告:作为公众公司,公司虚心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认真改正过失与差错,对存在的纰漏和不足,将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不断进行改进、完善,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一个入行不久的新投行员工,我想说说自己对烟台氨纶事件的看法,真么大的事情就这么完了?我很无语。

首次听说氨纶时间时对其公司看法非常悲观,因为根据会里对内部职工股的超比例发行规范要求,以及公司内核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我曾经历过类似的项目,耗时巨大最终完成对此部分股份的清理工作。烟台氨纶虚假陈述了内部职工股问题,在上市过程中涉嫌进行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不不具备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时法律对于企业上市造假也有严厉的处罚,所以我对于氨纶很不看好。但事实看来,情况的复杂远远超出我的想象。

1.        公司      公司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业绩表现良好,对当地政府有着巨大的利益贡献,对公司处以严厉惩罚不符合地方政府利益。

2.        股东      作为已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数以万计,如果严厉处罚,则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不符合现有股东利益。

3.        省级政府  做出职工股确认的主管部门正是山东省政府,对公司处罚时需与省政府沟通,期间或有一定难度。

4.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以政府的批准函做为确认的依据,如果政府批文有瑕疵也较难发现与修正。


因此,在整个事件中调查、评估、处理难度都较大,如严格按法规处理会有较大的反弹,因此现有处理方案对各方都皆大欢喜,应该是平衡各方的结果。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体现了管理层对大局的认识,以及对各方利益的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15: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顶,欢迎拍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9 17: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言,二级市场走势(大涨5%以上)得到了印证,没事的,有事就跌停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10 10: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真是个新手,你的分析与事实相差甚远。
你看了公告,就应该知道就不存在记者所谓的“虚假陈述、欺诈、造假等行为”,
记者的东西可以胡写,投行的信息披露的东西要负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10 13: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angleksun 对四类主体的利益分析很好,看来是花了心思的,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7-10 14: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花了不少心思,但实际情况我更赞同laladuy的意见,以后多接触那些所谓的财经记者及知道这批人是怎么样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10 14: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Z的分析 针对这四点 有点及面而言
1、 公司    作为公司 不管盈利能力多好 也不能掩盖其存在的瑕疵  尤其是公司存在的主观欺诈等行为
2、 中小股东   中下股东一向处于弱势 如果在把他们当成不良公司的护身符 真的是太可悲了
3、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有利有弊 既然是全国人民买的股票 就不能一味估计某一地方的利益
4、 中介机构   如果公司存心造假 中介机构还真没办法 不过一定要保护好自身 出了问题 要有底稿使自己免责

最后 我觉得LZ的结论太和谐了 什么叫平衡各方利益 其中有多少是小股民的利益 S延边路还在遥遥无期呢  要保护小股民 又要惩罚不良公司 真的就没有办法吗?! 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7-10 15: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付anglesu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11 15: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7 1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To: laladuy

我再次看了公告,对于你所说的无“虚假陈述、欺诈、造假等行为”不是很理解。
事实上氨纶的确是做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且超出很大比例,而且在首发前并没有进行规范。也就是说现在还有很多人持有当时超比例发行的股票,且此部分人从未在公司工作过。
对于这个问题发改委出文做出了认可,那么我认为这个应该是公司或中介推动的吧,不会是政府自己跑过去说,来来,我帮你搞定。
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呢?

我承认财经记者有所夸大,但不标明此事子虚乌有。
欢迎讨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6 04:50 , Processed in 0.194986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