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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证券支付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对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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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14: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如果上市公司A的大股东甲拟进一步收购A公司的股票,收购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并以上市公司B的股票支付对价。

请教下各位:

(1) 假如A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2) 假如B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谢谢啦。
发表于 2014-4-5 11: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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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1: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貌似跟目标公司是否为新上市、用于支付的证券是否为新上市,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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