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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时出现竞争性要约的收购期限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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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14: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各位:
  
法律规定,“(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时)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据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请教下,文中“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是指什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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