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5233|回复: 11

75号文 VIE结构中的境内自然人股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25 14: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最近在做一个项目,在是否适用75号文的问题上难以决定,看了论坛的很多资料也没有头绪,在此向各位请教:

2008年,外国人甲独资设立BVI公司A公司,同年,甲的关系人境内自然人乙在国内设立内资企业B公司,2009年,A在国内设立WOFE公司C公司。B公司互联网业务。
2010年,境内自然人丙和丁成为A公司股东,未走外汇投资批准程序。
2011年,B公司进行增资,股东仍为A公司。
现在,A公司拟设立开曼公司,在境外上市。

请教:
开曼公司是否适用75号文,要进行外汇登记?
C公司在增资时承诺没有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持股,但实际上已有境内自然人股东加入,会不会在上市后被外管局处罚,限制其外汇业务?

我的想法:
我认为开曼公司不应适用75号文,因为实际上是境内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外股权设立开曼公司并上市;C公司的权益在设立时是由外国人持有,虽然后来有境内自然人加入A公司,但境内自然人并不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
但,境内自然人的权益该如何处理?或者只做披露,不进行处理吗?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2-25 15: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25 15: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您没把事说清楚:
1)标题中的 VIE体现在哪里? C 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署系列合同控制文件?
2)如果进行VIE安排,那2011年为什么还对B公司进行增资并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谁是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丙和丁持A公司的股权比例?

简单讲一下个人意见:

1)75文的问题比较不好规避(与10号文不同);
2)关键是看公司律师能出什么样的意见以及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态度(实践证明,不同律师和不同上市监管机构的差别是很大的);
3)实践当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和上市律师是含糊其辞地蒙混过关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6: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回复^_^

是我写错主体,我来补充和修正:
1. C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控制B公司和取得B公司的营业收入。
2. B公司是内资公司,没有增资,是我写错主体。
3. 2011年增资的是C公司。C公司在增资时,向外管局承诺其境外投资者没有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持股。
4.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外国人甲和一家国外基金。境内自然人丙和丁的持股比例为8%.

在106号文附件2中,有提及境内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77号文中已经没有提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26 0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玫瑰佛手茶 发表于 2013-2-25 16:58
感谢回复^_^

是我写错主体,我来补充和修正:

75号文不可能回避吧。
一般需要回避的是10号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2-28 13: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楼主问的是外汇登记问题。
建议去外管局咨询并补办吧。问题可大可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12: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新一下这个项目的进展。
我们与外汇代理机构讨论了这个项目,外汇代理的意见是:鉴于境内自然人丙和丁是代外国人甲持股,所以首先在A公司层面解除代持,再由自然人丙和丁在境内分别设立内资企业,以内资企业名义申请商务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并设立BVI公司,由BVI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这样,C公司就能申请标注为机构非特反公司。
客户的意见是,可以在上市前将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全部回购,使上市时不存在境内自然人。
其实A公司内若干非替外国人甲代持的境内居民自然人股东,但持股比例非常小,小于1%,可能会做一个反代持。
最后方案还没有确认,给大家参考,并求指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3 03: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good. 现在香港上市有火了,可以做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4 13: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玫瑰佛手茶 发表于 2013-3-12 12:25
更新一下这个项目的进展。
我们与外汇代理机构讨论了这个项目,外汇代理的意见是:鉴于境内自然人丙和丁是 ...

我的个人经验是理论和实践总是有差距的。您可加我微信私聊,我对该问题也很有兴趣。我微信ID: tom00627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4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两句:1)您提到106号文和77号文,但外管局最新文件是19号文;2)仅从规避75文的角度出发,你提到的外汇代理的建议值得商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8 13:20 , Processed in 0.253762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