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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IPO申报中重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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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7: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即发行人应披露设立以来的重组情况,问:
1、重组的标准是什么?是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吗》?
2、我看了下一些招股书的披露方法:有披露“自设以来没有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期内无重大资产重组”,有披露报告期外重组的主要内容的情况。想问下,实务中报告期外有重组,但披露为“报告期内无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可行?
谢谢!
发表于 2013-3-8 01:2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是看项目吧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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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01:2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 我认为起码报告期内的重组必须要披露 这个重组可以不是重大重组办法的标准 比如报告期收购了一个子公司 利润贡献30%,就有必要拿出来说一下 如果是报告期外的 个人认为没必要按照重组披露 在历史沿革那里说一下得了 还有 貌似有说法是再融资申请报告要求披露五年内的?j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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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情况把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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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披露报告期内的重组情况吧,报告期外的可以在历史沿革里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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