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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中的登记结算公司指定支账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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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7: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
一、 业务范围及受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要约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
理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股份的临时
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
确认、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二、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申请人最晚应当于要约收购摘要公告提交交易所审核日(T 日)
的前一工作日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
本公司指定的账户。为确保资金及
时到帐,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帐
户中选择收款帐户,在汇款凭证备注中应包含“收购”字样,将划
款凭证复印件以及资金用途确认文件正本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资金到帐后,申请人凭收购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于T 日15:00 前
向本公司领取保证金保管证明。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后应按
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保管手续。

请问各位,按第一款规定是不是收购人(委托人)先要把保证金打到证券公司(受托人)账户,由证券公司去申请办理保证金的保管?
如按第一款规定,第二款里的“申请人”是否应该是证券公司而不是收购人了?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是否就应该全由证券公司来完成?包括完成资金用途确认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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