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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牌公司定向发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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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务规则》规定“4.3.1规定“本业务规则规定的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当出具推荐文件,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拟挂牌的公司及已挂牌公司,均可以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于拟挂牌公司,在其定向发行达到需经证监会核准的标准时,主办券商应出具推荐文件,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定向发行的审查意,并依《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报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定向发行。
    这里面有 定向发行股份 一定要  公开转让 的含义?从系统公开转让文件中可以这么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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