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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募集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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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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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09: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问题一:请问假如不在督导期,但募集资金还未使用完毕,保荐人还是否需要出具核查报告?
问题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发表于 2013-3-26 16: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而出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应该算是未完结工作吧。所以第一个问题,即便超出了法定督导期,保荐人还是应该出具核查报告;
第二个问题,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也分好几种情况,募投项目做完了,资金不够了,还是刚刚好,还是剩下补充流动资金了等等,具体参考《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如果正常使用完毕,并且结余不多的话,年报披露就可以了。我粘了几条你看看,
“第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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