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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企业上市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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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医药企业A,自己生产数种药品,但有一种药品N,当初A企业研发出来后自己不具备生产条件,所以生产批文落在了B企业,A企业和B企业之间以合同形式对该产品的权利责任进行了约定: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归A企业,B企业负责生产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B企业同时也是A企业的小股东,持股10%。请问,产品N的这种情况是否会构成A企业的上市障碍?如何解决?谢谢!
发表于 2013-3-25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是A委托B加工了。我对医药行业不了解,为什么生产批文会落在B的头上?是怎么下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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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0: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3-25 10:41
等于是A委托B加工了。我对医药行业不了解,为什么生产批文会落在B的头上?是怎么下去的呢?

因为A不具备该品种的生产条件,所以当时在申报新药注册时是以B企业的名义申报的。这种情形在医药行业内很普遍,比如很多研发机构研发的新药最终都得落在某个药厂,如果自己没有药厂或不具备生产条件,就得与其他药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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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3-25 10:41
等于是A委托B加工了。我对医药行业不了解,为什么生产批文会落在B的头上?是怎么下去的呢?

不是委托加工,生产批文确实是由B企业持有的,但合同规定相关权利归A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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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4: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还是委托生产,主要看药品N在A企业中的收入占比情况,如果很大,独立性就会有问题,感觉从独立性方面去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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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3: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3-25 10:41
等于是A委托B加工了。我对医药行业不了解,为什么生产批文会落在B的头上?是怎么下去的呢?

这个确实不是委托加工,初步根据楼主的说法,我理解如下:

A公司是《新药证书》的申请主体,但是由于当时不具备生产该药品的条件(可能是药品生产许可证上不具备生产该种类药品的资质,或者未进行相关剂型药品的认证……),所以药品生产批件是落在B公司的。这个在操作上很正常,可以直接由B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药品注册批件。从合法性角度来看,A、B的这种关系没问题。

然后说合同的问题,当时的这种约定,我认为是合法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这样下去会存在一块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问题(毕竟B持有A公司1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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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14: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3-3-28 13:36
这个确实不是委托加工,初步根据楼主的说法,我理解如下:

A公司是《新药证书》的申请主体,但是由于当 ...

感谢您的分析!正如您的分析,当时之所以落在B公司,确实是因为A公司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A公司研发能力较强)。如果IPO主要障碍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可以协调B公司让出这部分股权或转到不相关的企业名下。想进一步确认的是,这种合同约定会否被认定为A公司对B公司有重大依赖,独立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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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6: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塞外野马 发表于 2013-3-29 14:56
感谢您的分析!正如您的分析,当时之所以落在B公司,确实是因为A公司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A公司研发 ...

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独立性存在影响,这个是要综合判断的。从业务独立性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A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医药生产,那么我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将导致A公司业务不独立;如果A公司主营业务并非医药生产,那么无所谓,这部分只是非主营业务收入,对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当然,收入占比如果过高,也会被认为缺乏独立性)。从资产独立的角度来看,虽然新药证书在A名下,且与B公司的合同约定“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从药品特殊性角度,我认为这种表述是有问题的,此处暂且不论)为A所有,但是鉴于药品法律法规的特殊性,虽然有这些权利,但仍不能生产药品N,对药品N的权属也并不完全。这个还要看与B公司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想终止该协议A公司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终止后如何由A公司来生产药品N……

貌似写的有点乱,兄弟凑合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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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8: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N应当有一个药品注册证,这个证上的所有人是A还是B?
然后B应当持有医药企业生产许可证,这个证上的生产范围应当覆盖到N这个产品,且这个B企业的卫生生产许可证上应该也注明生产N药品,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的话,从法律法规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如果A作为发行人的话且N药品的注册证上是A的名字,很显然B就是他的委外加工商,而如果N药品在A的收入中占比较大的话,那么显然A的业务对B依赖较大,建议将B纳入上市架构,如果无法纳入确实会影响独立性。
但是如果这个药品的注册证上不是A的名字且A本身也不具备生产N产品的相关资质,即使你有合同约定说是N药品的所有权在你手上,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时请注意,A负责经营N药品也是需要药品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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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加工是双方都有生产N品种的条件和许可,因产能等问题由一方委托另一方生产的行为,楼主说的这种情况个人认为不属于委托加工。
我认为这其实是个n产品所有权和生产权分离的事情,这种情况很常见,要么有所有权的一方将此品种作价出资投入有生产权的公司中,要么将有生产权的子公司这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使权属更清晰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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