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62_201205/17ca1499097404.shtml
这个是中华会计网站上的解释,你看看吧。
3.如何理解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包括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 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并在持有12个月内转让了该股票。这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取得时,按规定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继续持有超过12上月以后,其再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此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持有已经超过了12个月,那么,对于持有期间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做免税处理。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期间都应该享受免税待遇。 4.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款中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分配的收益。 而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是资产的增值,是财产转让所得,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范畴,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