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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对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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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7: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已被清理成零资产零负债的上市公司结合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注入)进行股改,股改对价为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公积金,10送2)+加控股股东资产重组+控股股东业绩承诺。目前,上市公司有一小非股份已过限售期欲流通,但大股东以该小非在股改中未支付对价为由促使上市公司不协助该小非办理流通手续。请教大股东的做法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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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20: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道理,股权分置改革中,未支付对价的小股东应与大股东签署过垫伏协议,所以如果该小股东未偿伏大股东代为支付的对价大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帮助其完成流通手续.当然如果有别的什么问题再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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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小非不支付对价就全流通,岂不是显失公平,一般的小非与大股东会签订协议或者承诺函的,如果小非不签或由于某种原因找不到的话,大股东也会要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予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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