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法规: l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 l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l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 l 《申请首次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l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l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核查)的区别: 1、评价客体不同:环评针对募投项目,而环保核查针对拟上市公司或再融资公司。 2、实施主体不同:环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而环保核查由环保主管部门实施。 3、范围不同:涉及募投项目,必须通过环评;而环保核查只针对重污染行业的拟上市公司或再融资公司。 三、环保核查的具体规定: 1、核查对象: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企业及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为重污染行业),(共16类: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外加12类: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管理分录中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及制革14类); 2、核查范围: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3、核查机构:(1)环保部: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和其他跨省的重污染行业,由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初步核查意见;(2)其他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 4、核查程序:(1)环保部: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2)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5、核查时段:目前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 6、结果公示: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7、申报文件的必备性:对于重污染行业的IPO,环保核查文件为申报文件之一,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而对再融资没有此要求。 8、结果的有效期:6个月还是1年(没有找到文件支持)? 下列关于环保核查正确的有:
A、某公司在上海从事中草药制造,在四川和重庆设有销售分公司,需要国家环保部核查; B、某公司在浙江从事废纸造纸行业,在浙江有专门的浆纸林,需要国家环保部核查 C、某从事石油加工的公司计划 IPO,于 2012年 3月完成环保核查, 2012年 6月 上市, 2012年 11年,该企业计划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可不再进行环保核查 D、某造纸行业2004年完成进行再融资,并于当年4月通过环保核查。2012年6月,该企业计划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扩产,申请环保核查,其环保核查期间为2012年6月前36个月; E、需环保部核查的公司,其申请材料应直接交环保部,不需要再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F、某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扩产,其环保核查并不是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材料的必备程序; G、某造纸公司申请IPO,报告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其环保核查所属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不影响申报;
疑问:1、关于G是否正确?涉及环保核查结果的有效期;2、关于C,有同仁说只要通过环评即可,不需环保核查,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