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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分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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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6: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条的位置是处于“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 设  立”部分。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分期缴纳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是否也像有限公司一样是以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还是按照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比例分取红利?
发表于 2009-7-23 09: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存在分期缴纳实收资本的情况;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该以认购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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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0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应按实缴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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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已有规定,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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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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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5: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期缴纳应该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实缴的比例进行分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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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6: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4楼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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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6: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4楼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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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9: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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