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746|回复: 1

[疑问求答]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7条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11 11: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公告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及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原来的规定是: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问题是:原来的规定还有效吗,还是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可以任意确定

发表于 2013-4-12 15: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发行市盈率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计算,或者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与发行市盈率信息同时披露;审阅报告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8 21:20 , Processed in 0.206084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