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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63号文中BT模式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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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4: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63号文中,“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根据全国各地很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银川银政发〔2009〕155号为例)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林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这表明上述用途包括“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

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理解“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的,求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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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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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2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符合法律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想做,没有做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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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09: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kenshinlong 发表于 2013-4-12 20:32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想做,没有做不成的。。。

呵呵。 看到的都是地方政府规定的,没有查到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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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23: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还要看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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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6: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发改委的口子估计是过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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