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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收购豁免的情形 2012年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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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0: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豁免情形(证监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豁免决定的,可以实施增持行为)
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转让——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跨省国资之间或者中央与地方国资之间转让不予认定)
2、挽救财务危机公司——为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简易程序豁免情形(证监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批复的,可以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1、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投资者持股超过30%;
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免于申请豁免,直接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情形:
1、自由增持率:持股达到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2、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3、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4、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发行新股, 收购人 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发表于 2013-4-16 13: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免于申请豁免,直接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中第四种情形,应该还是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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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6 16: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hfeihong 发表于 2013-4-16 13:04
免于申请豁免,直接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中第四种情形,应该还是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吧?

请问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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