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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债的城投公司给其他发信托产品的公司提供担保,违反463号文或其他文件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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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7: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发债的城投公司给其他发信托产品的公司提供担保,违反463号文或其他文件的规定?
发表于 2013-4-16 2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463号文的目的是控制银行风险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城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对外提供担保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依然有以下因素要考虑:

一、城投公司的债权人是否限制其对外提供担保;

二、章程规定的提供对外担保的程序是否履行;

三、如果你是信托公司的法律顾问,要考虑城投公司的负债率,如果出现偿债风险,能否起到实际的担保效果;

四、如果你是城投公司的法律顾问,要提醒其或有风险及高负债率对未来再融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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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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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4: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问题,发过债是比较好的担保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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