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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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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5: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法》里第十六条第二款说到,如果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还应披露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二款说到,如果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应聘请财务顾问。。。。。。
疑问:如果满足了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那应该就满足了第十七条第二款,但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只是明确说了还应当披露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请问是否还要执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
第十九条也是同样的问题。
请各位哥哥姐姐解答下,谢谢了。
发表于 2013-4-22 15: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最好再仔细读一下十六条和十七条,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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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3: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好像17条跟你说的不太一样,而且只是说因为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补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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