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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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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21: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中,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前十名股东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吧?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五名股东单位肯定不包括自然人吧?
发表于 2013-4-25 09: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个人和法人合起来的前十和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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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0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同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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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2: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一直有争议,我也同意楼主的观点。即对“前五名股东单位”的理解是排除自然人股东后的前五名。区别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按所有股东排名。之前讨论过http://www.thxflt.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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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8 + 6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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