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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商誉计税基础是0时,为何不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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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材中:因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如果当事各方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则作为购买方其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被购买方原账面上未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应予说明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何理解商誉计税基础是0时,不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等于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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