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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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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避税角度考虑,3的企业股权打包出售,避税效果肯定要好于房产单独出售,能免掉土增、营业税。转让时如果溢价,会涉及土增、企税,但转让时的作价如果过低,仍有被税务局征缴土增、企税的风险。看当地税务局具体规定和操作了。
派生分立后转让效果也差不多,可能还多免掉个契税。
不过需要注意,分立股权转让如果想避税,需要达到适用财税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可能耗时比较长。另外根据分割方案,还可能涉及个税(视同分配再投资的情况)
部分参考法规:
房产出资设立公司后股权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由产权的承受人缴纳契税。
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过户,不征收契税。
派生分立后股权转让: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分立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另,新设公司仅有房产一项资产的,100%转让股权时仍有被征收土增税的风险,参考案例批复:《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部分法条时间比较久了,不知道有没有更新,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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