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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要约收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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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22: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最后“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字面理解就是如果不想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就要全面要约,那不还是以要约方式增持么,怎么那么别扭呢?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3-10-23 14: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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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5: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
收购到30%的时点之时,想要继续增持,有三种选择,
1.发起全面要约
2.部分要约,
3.持股到30%时点的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直接豁免)
但如果不小心超过30%的红线,对不起,就一定要进行全面要约。

这里说的“拟以要约以外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市场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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