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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务用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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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看到的很多法律上讨论建议使用劳务用工,因为劳务用工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规制。又看到2012年发行的蒙草抗旱,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较多地临时聘用当地劳务用工”,但是没有披露用工人数或者比例;在回答社保、公积金反馈意见时也只是把正式员工的缴纳情况说了一下。想请教各位大侠,是否有关注过此种情况,会里对这这种较多的劳务用工有没有具体个比例的掌握?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5: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是农业企业哈,不涉及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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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5: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后来又来搜索,发现问的很靠谱的这个人就是我自己!!请各位大拿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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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7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根据以上法条 个人感觉建筑企业和农业企业可能在用工上需要区别对待。许多建筑工程类企业因为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可能在公司养许多建筑工人然后跟着工程东奔西跑的。但农业企业一般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但可能也有特殊对待的情况。

本屌稍微抛砖引玉下,往各位大侠继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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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10: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alejz 发表于 2014-3-22 17:10
2013年7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

谢谢~但是我的问题前提是民事法律管制下的劳务合同,就是类似于自然人个体提供保姆、煮饭打扫房间的劳务服务,只不过在公司这里可能变成运输等劳务服务;跟劳动法管制下的劳务派遣还是不一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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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7: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76242609@qq.com 发表于 2014-3-24 10:44
谢谢~但是我的问题前提是民事法律管制下的劳务合同,就是类似于自然人个体提供保姆、煮饭打扫房间的劳务 ...

那只要是属于上面说的 临时性 替代性和辅助性 我个人觉得劳务用工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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