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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一道与近期热点相关的证券法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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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20: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上市公司2010年3月1日披露了200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在2010年5月1日被人举报,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并没有记载其2009年主要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对利润的影响,造成了重大遗漏,导致很多投资者决策失误,此行为在2010年5月5日全国性的财经报纸和电视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揭露,甲公司在5月30日在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更正了财务会计报告信息, 关于该情况,下列投资该公司股票投资者的损 失不能被认定为与该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的是()。(注:不考虑举证问题)
A.张某,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0年4月时明知甲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遗漏而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

B.田某,新股民,在听从朋友张某的介绍下于2010年5月10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损失

C.孙某,职业股民,在2010年5月2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后于5月31日卖出该证券造成 了损失

D.郭某,甲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在2010年4月10日卖出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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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3-5-13 17: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ABD 请楼主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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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5-19 15: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C才能算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ABD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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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2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abc
d不确定
具体到万福生科案件,其虚假陈述涉及4个关键时点,即2011年9月14日为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9月15日为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10月26日为2012年半年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为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
投资者依据虚假陈述信息买入,并在上述后3个关键时点被揭露或更正之后股价下跌,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导致投资者遭受实际损失,此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期间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2012年10月26日、2013年3月2日3个关键时点中任一时点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投资者均属于该基金的补偿对象。

可见最后时点是2013年3月2日 啊 之前 买卖损失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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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0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AD应当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C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B值得商榷,我觉得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的应当认定有因果关系。
但是,不知道“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应当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何理解?
和前款时间上不是重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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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05: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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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09: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A.张某,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0年4月时明知甲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遗漏而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明知的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田某,新股民,在听从朋友张某的介绍下于2010年5月10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损失【揭露日之后不行】
C.孙某,职业股民,在2010年5月2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后于5月31日卖出该证券造成 了损失【可以认定】
D.郭某,甲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在2010年4月10日卖出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票【不能认定】
【解析】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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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t258 + 5 + 4
shujun808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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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B.田某,新股民,在听从朋友张某的介绍下于2010年5月10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损失。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B为何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从万福生科案例看,这种情况也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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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0: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skywalker66 发表于 2013-5-21 09:55
B.田某,新股民,在听从朋友张某的介绍下于2010年5月10日购买甲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损失。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 ...

5月5日揭露,5月10日买入,在揭露日后买入,当然没有因果关系

点评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作何理解?  发表于 2013-5-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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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0: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ljfeng0719 发表于 2013-5-21 10:04
5月5日揭露,5月10日买入,在揭露日后买入,当然没有因果关系

有些虚假陈述可能被揭露,那就以揭露日起算;
有些被人一直被蒙在鼓里,没有被揭露,而是发行人自己更正,那就只能从更正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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