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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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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23: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地出租条件如下:(1)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若某单位想出租其划拨土地,则需办理该宗土地的出让。
但是,部分地方出了地方性法规,可以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而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
请问实际操作中具体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3-5-12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正式地方性法规的话,应该也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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