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973|回复: 1

[疑问求答] 请教高手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8-3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比公司法中的几个知识点,发现一个疑问。
(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为什么清算不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为什么申请破产没有在股东大会职权和特别决议事项中提及?为什么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可以不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9-8-3 1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算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下:1、公司股东决定解散;2、公司破产。在第一种情况下,2/3以上股东同意解散,必然的后果是清算,股东对此应是清楚的,因此没有必要再由2/3以上股东来表决同意;第二种情况下,股东没有发言权,由法院说了算。

评分

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8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6:53 , Processed in 0.192727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