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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市场划分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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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9: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两公司

甲拟上市

乙公司有三名股东,均系代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也即实际上乙公司为甲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现甲公司清理股权结构,拟收回9名股东所持股权,作为交换,将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此9名股东,并划分部分市场份额给乙公司。

甲、乙公司拟签订《市场划分协议书》,协议书中分别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市场范围,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之内,甲、乙双方不得到对方市场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如不予赔偿,则对方有权侵入违约方的市场范围。

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受法律保护吗?

会对甲公司将来上市造成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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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08: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划分市场是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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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5: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同意楼上观点,不是所有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都属于垄断行为,如果签约的股东对市场根本没有支配地位,协议所称的分割市场只是双方对各自销售渠道的确认及互不侵犯的承诺,则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属于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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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中午也与同事讨论了此问题,他的观点是协议有效,但其中关于限制竞争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如此,协议即无意义了,那协议有效与否还有什么关系呢?
欢迎大家继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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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6-6 23: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协议。。。直接违反强行法?
不过3楼也有道理,根本构不成垄断行为的话又怎么能用垄断协议的条款来规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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