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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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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3: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问题:证监发(2001)102号文中的“提交董事会讨论”是否意味着“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

2、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如下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问题:假如公司章程有如此规定,那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从严(300万元、净资产5%,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还是从宽(300万元、净资产5%,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提交)?如果从宽,是否有违证监发(2001)1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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