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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认定标准:是否执行"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孰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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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06: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组办法第13条第一句规定计算第12条比例时应遵循第13条规定,那么,在计算第12条借壳上市标准是否需要考虑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孰高呢?还是仅看资产总额一项指标即可?

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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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不是说的很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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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7 1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5-27 19:01
规定不是说的很清楚么。

在找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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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6-13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看的很认真。我觉得应该是按照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选取。两者的区别先不说,至少从借壳上市从严审核的角度看,需要防止逃避监管。特别是轻资产公司,或者通过大额分红、经营租赁等方式来将降低总资产,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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