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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和整体变更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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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3: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的区别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经整体变更或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
(1)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看作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整体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公司,与原公司不存在必然的承继关系;
(2)整体变更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3)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4)如果不涉及资产剥离,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而整体改制过程中的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5) 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不进行资产剥离;整体改制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由于整体改制属于新设公司,因此对于原公司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规模和占总资产的比例没有特殊限制。

      二、企业整体改制有哪几种模式?
企业整体改制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分别为整体变更模式、母子公司模式与分立模式。
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已有案例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
母子公司模式为企业以自身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作为未来上市主体,企业自身保留未进入股份公司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模式。已有案例包括中国人寿、中国铁建、中国石油、中国中铁、中国神华、中国中冶等。
分立模式为企业分立为两家公司,其中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进入未来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他资产进入分立出来的另一家公司。已有案例为建设银行。
三、整体变更模式的利弊有哪些
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业务、人员及所有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
(1)利弊分析
在采取整体变更模式进行改制的情况下,拟改制企业与拟上市公司为同一主体,因此可以彻底避免其他整体改制模式下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此外,整体变更模式程序相对简单,资产和业务完全由股份公司承继,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转移。但是,该模式下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权属存在一定瑕疵的资产由于没有剥离空间,因此资产处置难度大,对拟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会存在一定压力。
(2)中国银行案例
中国银行采取整体变更模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复,中国银行由汇金公司为发起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监会向中国银行换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其经营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中国银行于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负债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股份公司全部予以承继。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将包括中国银行使用的已完善产权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授权中国银行经营管理。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行整体重组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且该评估报告得到了财政部的核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中国银行以汇金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改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汇金公司注入中国银行的225亿美元折人民币186,390,352,497.83元,设置其发起人股份186,390,352,49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汇金公司所持中国银行全部股份为国家股。中国银行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2004年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向中国银行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中国银行由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整体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1)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因此,只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有2名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2)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是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则实际上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只需完成审计工作即可;
(4)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工作与国企整体改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在部委报批工作中,企业不必开展土地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的报批程序。与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相比,企业所属的原国有划拨用地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完成了国家作价入股或转为出让地等相关程序,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必再开展土地评估的相关工作;
(5)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五、母子公司模式的利弊有哪些?
母子公司模式为企业以自身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作为未来上市主体,企业自身保留未进入股份公司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模式。
(1)利弊分析
采取该模式进行改制的优势在于未来上市主体由于承接了拟改制企业的优质资产,因此主业经营更为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把尚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者不利于提升上市估值的资产保留在母公司,有利于资产重组、人员重组的运作;未进入上市主体的业务可在成熟时注入上市公司;拟改制企业对未来上市主体具有较强的控制力;有利提升公司上市的整体估值。采取该模式进行改制的劣势在于可能无法彻底消除关联交易问题;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操作程序较整体变更模式相对复杂;需考虑存续业务的自我生存能力。
(2)中国中冶案例
中国中冶采取母子公司模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国中冶设立2008年12月1日,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289号)、《关于设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294号),由中冶集团与宝钢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冶集团和宝钢集团于2008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中冶集团作为中国中冶主发起人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关资产及有关权益)出资,宝钢集团以现金出资。中冶集团在以其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关资产及有关权益)出资成立中国中冶的同时,还保留了中冶集团的纸业业务、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星冶金新技术开发公司及其所属的资产和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和资产。其中北京东星冶金新技术开发公司
主要职能为对中冶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未纳入中国中冶的待处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处置,其所属及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①主辅分离企业,包括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的企业;②拟关闭、注销或转让的辅业单位,包括招待所、游泳馆等企业和资产;③土地资产、房产等,包括由于法律权属未完善而未纳入本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资产。
六、分立模式的利弊有哪些
分立模式为企业分立为两家公司,其中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进入未来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他资产进入分立出来的另一家公司。
(1)利弊分析
采取该模式进行改制的优势在于未来上市主体由于承接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因此主业经营更为突出、资产剥离更干净;有效避免关联交易;有利于资产重组、人员重组的运作;有利提升公司上市的整体估值。采取该模式进行改制的劣势在于拟改制企业的股东单位需要对承接非上市资产的公司履行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因此采取该模式需要获得股东单位的支持;公司分立程序较整体变更模式和母子公司模式相对复杂;需考虑承接非上市资产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
(2)建设银行案例
建设银行采取分立模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据《公司法》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汇金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建行分立为建设银行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分立协议,建设银行承继了原建行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包括自2000年10月20日起进行的政府机关及公司实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委托住房公积金按揭业务。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则承继了原建行截至同日其余的业务、资产和负债,包括非商业银行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同时建设银行也于2004年9月15日从银监会获取了《金融许可证》。根据分立协议,建设银行承继原建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包括所有存款、贷款、银行卡、结算和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业务,以及各项相关权利。建设银行还从原建行承继了多项《商业银行法》许可的或国务院批准的、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和若干其他权益投资的股东权益,包括在其子公司建新银行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建银亚洲”)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若干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根据分立协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的原建行的非商业银行业务、资产及负债,包括原建行于2000年10月20日之前形成的对公委托贷款业务(不包括住房金融委托贷款业务)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承继并继续处理政府部门委托的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有关事宜及相应权利义务;原建行的境内非银行股权投资(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除外)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的资产的账面净值总额为人民币71.87亿元,约占原建行截至该日止总资产的0.2%。原建行在分立的同时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14日,中国银监会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4]143号)批准原建行以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9月1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2004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建设银行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银行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942.30亿元,共有5名发起人,其中两名发起人汇金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建设银行承继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862亿元作为出资,分别拥有建设银行85.23%和10.65%的股份。国家电网、宝钢集团和长江电力作为建设银行的发起人,以现金方式分别出资人民币30亿元、人民币30亿元和人民币20亿元,分别拥有建设银行1.55%、1.55%和1.03%的股份。
七、改制过程中公司内部如何分工及需建立哪些改制工作制度?
一般来说,改制过程中公司内部需设置工作小组,公司内部的改制工作小组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改制领导组:一般由公司或集团的最高领导层组成,主要负责改制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审议和批准改制计划及工作日程安排;根据改制计划决定专项事务组工作内容;管理和督导下属各工作组工作进度;以及负责与国家各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沟通;
(2)综合事务工作组:主要负责拟订各项业务发展规划及存续公司的发展模式;拟订改制重组的整体方案、各阶段具体工作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拟订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方案;拟订与各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及申请材料;以及负责与主管部门的公关、沟通工作;
(3)法律事务工作组: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产权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审查改制过程中各项法律文件(如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等);与律师共同拟订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拟订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以及负责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4)业务工作组:准备与改制工作相关的各种业务文件和资料;对重大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拟订人员重组方案,制定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安置方案;以及负责下属子公司职工持股的规范工作;(5)财务工作组:根据整体安排,制订财务审计工作与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落实;敦促会计师及评估师按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及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各种专项文件,跟踪了解财务审计面的相关问题及工作进程;就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及组织估值工作;
(6)信息披露工作组:主要负责公司或集团对外信息的统一发布;对可能出现的公关危机进行及时反应和处理。完善的制度规范是顺利完成改制的保证,改制的工作制度主要
包括:
(1)会议制度:规范改制过程中的会议召开,健全的会议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同;
(2)邮件管理制度:电子邮件是不同部门和单位间交换信息的重
要渠道,健全的邮件管理制度对于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十分必要;
(3)文件管理制度:改制过程会产生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文件,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4)档案管理制度:对改制过程中的通讯录、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5)保密制度:避免敏感信息泄露对改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6)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一般性材料包括哪些?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所需的文件有哪些?
(1)一般性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如适用)、改制重组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等。
(2)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所需文件包括:关于公司/集团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司/集团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国务院关于公司/集团整体改制的批示(央企等企业适用)、整体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营业执照、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意见、主发起人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主发起人前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改制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
九、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主要涉及哪些相关部门?
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在改制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审批、提供相关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通常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如下:
(1)地方政府。规划、引导、协调当地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企业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包括但不限于):①股权形成的合法性认定;②各种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及认定;③土地相关审批、国有股划转等的协调。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时,省级人民政府还需要对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出具相关意见;(2)企业上市地方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3)证监局。受理企业上市辅导报备,进行辅导验收,配合证监会进行举报信核查等;
(4)发改委(包括地方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对企业上市所募集就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出具相关意见;
(5)环保部门(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部)。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申请再融资上市的企业,如果属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十二个行业,需要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并给出核查意见,包括企业环保核查和募投项目环评两个方面。对于上述十二个行业的企业若跨省经营,需国家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并给出核查意见;如果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和火电四个行业的企业,无论其经营是否跨省,均由国家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并给出核查意见;其他行业的企业,需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报告期内环保合法合规证明,对于其募投项目的环保评估相关规定可参考本书“公司治理与规范运行”部分的问题“拟上市主体环保核查与募投项目环评有何区别?”中的相关内容。
(6)其他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科技(厅)局等。



发表于 2013-6-8 15: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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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8: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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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4: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入,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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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zhou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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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全面,全部手工抄录,为加强记忆,了不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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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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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4: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全面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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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18: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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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全面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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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既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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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7: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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